從濱海新區住建委獲悉,為了加強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簡稱“公租房”)管理,規范公租房申請、使用、退出、監管等行為,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政規〔2023〕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濱海新區實際,制定《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意見》,部分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濱海新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公租房的申請審核、配租使用、資金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職能分工

天津市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簡稱“區住房建設委”)是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政策制定、業務指導,下設天津市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簡稱“區住建中心”),負責濱海新區公租房事務性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區城市管理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租房管理相關工作。

三、申請審核管理

(一)準入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家庭,可以申請濱海新區公租房:

1.具有濱海新區居民戶籍,符合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簡稱“住房租賃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2.具有濱海新區居民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及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及以上單人戶)。

(二)申請審核程序

公租房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如實申報戶籍、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并書面聲明同意接受相關審核部門的調查核實。具體操作程序詳見《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操作程序》(附件1)。

(三)戶型配租標準

 

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則上承租一居室或一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

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一個居住空間)戶型或二居室單元住房(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

異性子女年滿十四周歲的單親家庭,可選擇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一個居住空間)戶型或二居室單元住房(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

當二居室單元住房(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仍有剩余時,子女年滿十周歲的單親家庭也可選擇承租二居室單元住房(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異性子女單親家庭優先承租)。

四、配租管理

公租房產權單位可以確定經營單位負責公租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工作。

(一)發布配租公告。

具備入住條件的公租房項目由區住建中心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以及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二)配租程序

符合承租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配租公告的內容自愿參加公租房登記配租,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搖號、選房:

1.租房補貼優先家庭,指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殘疾等級在六級(含)以上的傷殘軍人家庭以及準予領取租房補貼的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對象的重點優撫家庭;

2.租房補貼其他家庭,指前項規定之外的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3.非租房補貼優先家庭,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殘疾等級在六級(含)以上的傷殘軍人家庭以及申請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對象的重點優撫家庭;

4.非租房補貼其他家庭,指前項規定之外的其他準予承租公租房的家庭。

具體操作程序詳見《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附件2)。

五、資金管理

(一)開立賬戶

1.區住建中心在代收保證金銀行開立租房保證金專戶,用于代收承租人繳存保證金。

2.區住建中心在代收租金銀行開立租房補貼專戶,代發補貼銀行將租房補貼劃撥至租房補貼專戶,代收租金銀行將其劃撥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3.產權單位在代收租金銀行開立租金專戶,用于存入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費等。一個產權單位有多個公租房項目的,在租金專戶下設項目二級明細賬。

(二)租金標準

公租房租金標準按照略低于項目所在(或鄰近)區域的居住房屋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進行確定和調整。由區住房建設委提出,經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向社會公布。每套公租房的租金由公租房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按照核定的項目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劑等系數確定。租賃期內項目租金標準調整的,公租房經營單位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變更租金數額。

(三)保證金繳存標準

申請人應當按照公租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天津市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管理模式

租房保證金由承租人一次性繳存,區住建中心專戶存儲,委托銀行代收,代收保證金銀行為承租人計息。承租人騰退住房時,租房保證金可由產權單位抵扣承租人欠交租金和違約賠償金后,退還保證金剩余本息。

公租房租金(含房屋使用費)由承租人按月交納,產權單位專戶存儲,委托銀行代收代付。代收租金銀行與承租人簽訂租金代扣協議并為其辦理租金代扣卡,約定該卡在承租合同啟用至騰退房屋期間定向用于代扣租金,不得提現或辦理其他轉賬業務。

代發代扣的租房補貼和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租金代扣卡,承租人向租金代扣卡中存入月租金差額,代收租金銀行采取足額劃扣的形式向租金專戶劃扣。

六、使用與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租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二)公租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租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租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

1.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

2.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3.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

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

6.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租房經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搬遷期自其租賃合同期滿次月起計算,期限不超過12個月。

2.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搬遷期可以至租賃合同期滿。

3.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搬遷期自其購買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次月起計算,期限為2個月。

(四)違反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經告知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以及合同到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租賃合同到期后自動終止。此類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退出承租房屋,逾期拒不騰退承租房屋的,經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騰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的1.3倍收取。

搬遷期滿拒不騰退承租房屋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監督管理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二)違規申請或租用公租房的家庭,所承租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報區住建中心備案。有關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參照天津市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1.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操作程序 2.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