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李某的兒子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司機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40萬元在內的各項損失。訴訟過程中,陳某以李某生前欠其40萬元未歸還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陳某同時請求法院將死亡賠償金作為李某的遺產直接判給他。陳某的主張會得到法院支持嗎?如果不能得到支持,他能否要求小李清償債務?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夢婷:陳某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從時間順序來看,受害人死亡發生在前,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在后,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同時,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也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陳某不能主張小李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李某生前所欠債務。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