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用工形式。有些義務是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要承擔的,不能以沒有直接用工為由推卸責任。

01 應事先告知工作內容

【案 例】

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將劉女士派往外地一家單位工作,卻沒有告知其具體崗位,甚至面對劉女士詢問,公司也只是表示“去了就知道”。劉女士事后才發現,用工單位給她安排的是連續負重作業,每小時負重次數8次,每次負重超過30公斤,于是拒絕上班,并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可勞務派遣公司認為,用工單位怎么安排工作與其無關,劉女士應當無條件服從用工單位安排,否則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點 評】

勞務派遣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也指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這表明,勞務派遣公司具有告知義務。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則將“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列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要求勞動者聽從用工單位的安排從事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有錯在先。劉女士有權拒絕,勞務派遣公司不得強求,也不得將其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02 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案 例】

王女士被勞務派遣公司派往一家單位工作后不到半個月,用工單位便因突如其來的疫情而停業,此后連續3個月,用工單位都沒有向王女士發工資。王女士向用工單位索要,但用工單位以其與王女士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并表示已將她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而勞務派遣公司則表示王女士沒有提供勞動,自然無權獲取工資。

【點 評】

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向王女士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也明確指出:“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因此,用工單位因停工將王女士退回,在她沒有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向王女士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03 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 例】

被勞務派遣公司派往外地一家單位工作的孫女士,在上班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傷后,不僅花去9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八級傷殘。因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為孫女士辦理工傷保險,孫女士向勞務派遣公司索要工傷待遇。勞務派遣公司認為,用工單位才是實際用工方,事故也發生在用工單位,理應由用工單位賠償。而用工單位認為,其只是臨時用工,勞務派遣公司才是用人單位,只能由勞務派遣公司擔責。

【點 評】

勞務派遣公司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為孫女士辦理工傷保險,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孫女士支付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