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很難說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會構成犯罪的。但是至少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要構成犯罪的話,所觸犯的罪名無非就是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了。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要想構成犯罪,前提條件必須是與他人同居或者登記結婚,而只說給別人生孩子,則只能說明有出軌的行為,并不足以證明構成同居,甚至以夫妻名義同居。

所以,很難認定為犯罪的。但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是跑不了的。這尤其體現在《民法典》頒布施行以后。

1.民法典設定了夫妻忠實義務

這可以說是一個創舉了,把道德的約束明確規定在法典之中。當然,這只是一個倡導性的規范,而非強制性的規范。

《民法典》第1043條中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2.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也有類似的規定,就是《婚姻法》第46條,其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4種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然而,從實踐中來說,同居的取證難度和證據標準非常難以把握,讓無過錯方去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比較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個難度實在是太大了。

不過,這一難題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有了很大的改觀。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可以進行損害賠償的5種情形,在《婚姻法》第46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是一個概括性的、兜底性的規定。結合普通人的想法、觀點來說,如果一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給丈夫以外的其他人生了孩子,當然屬于重大過錯了,也自然就可以援引這一條要求損害賠償了。

3.可以要求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傾向于己方

《民法典》第1687條規定,在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時,需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其理由同上一條基本一致。

別說是給他人生孩子了,即便僅僅有出軌的行為,其實也應當認定為婚姻中的過錯,只不過過錯程度不一樣。

向題目中所提問的,給他人生孩子了,這當然屬于重大過錯了。因此,對于無過錯的男方,自然就應當適當多分財產了。

以上就是法海的觀點,對此,您有什么觀點,歡迎留言評論。#法海說法##奇妙知識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