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人日報》2月1日報道,近日“勞動者因父親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后被單位辭退”一事引發輿論關注,這也讓現行的“喪假制度”是否應該適時調整引起了熱烈討論。比如,1~3天的喪假是否足夠料理完喪事,喪假僅限于直系親屬和配偶,未包括岳父母、公婆等關系密切的親屬是否合適,等等。

40多年前制定的“喪假制度”,往往會隨著一些熱點事件、案件的發生,觸動公眾的敏感神經,比如,喪假能否適當增加、延長?喪假適用范圍能否適當擴大?相關安排能否更尊重當地風俗?等等。

根據現有規定,喪假只有1~3天,單位可酌情適當增加。應該正視,此項制度制定的背景,是諸多人“長期不外出的時代”,人們往往在戶籍所在地就業,外出工作的人很少。這也意味著,兒女就在父母身邊,能夠實現“看最后一眼”“送最后一程”。而如今,人口流動日益頻繁,不少人選擇在外地安家落戶或者背井離鄉打工,1~3天的喪假對于長距離的行程來說恐怕有些緊張。而且,根據一些地方的風俗習慣,3天的時間也不夠用來辦喪事。

如此背景下,一些用人單位可能對員工的訴求缺少人文關懷,只是機械地理解和執行相關規定,喪假超過3天就不批準,而員工未經批準不上班就算曠工。這種做法忽視了公序良俗,也缺乏基本的善意和同理心。

同時,“岳父母公婆不屬于奔喪范圍”,也有待商榷。時下職場中的不少員工都是獨生子女,在多數家庭里,除父母、配偶、子女外,岳父母、公婆也都是家庭關系中是最親密的人,喪假制度不將他們納入其中,顯得不近人情,也有違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從人性化的角度說,失去親人是人生中最大的痛楚之一,除料理喪事外尚需事件消解沉重和悲傷的情愫,倉促上崗未必有助于勞動效率的維持,甚至可能影響工作質量,引發不必要的工傷或事故。

與時俱進,適當延長喪假、適當擴大喪假的適用范圍,這是諸多勞動者的期待,也是相關部門應該重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