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與贈與的區別是什么(贈予與贈與的區別是什么意思)
大家注意:夫妻財產約定、夫妻財產贈與,這兩個都屬于民法中的詞兒。兩個詞語,叫法不一樣,很顯然,產生的法律后果肯定也不一樣。這里面的道理,不容易理解,慢慢讀,仔細品一品,相信你能弄明白其中的邏輯。
原則上,贈與是贈與,婚前財產約定是婚前財產約定。不是一碼事。
講到這里,有人可能就要抬杠了。比如說,老公婚前有一套房(無貸款),結婚后,夫妻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約定這套房歸老婆一人所有(不要問為什么,因為夫妻關系很復雜)。有人肯定會說:這不就是相當于,老公把自己婚前的房子,無償贈送給老婆了嘛。這個所謂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不就是一份《婚前財產贈與協議》嗎?
大家千萬不要這樣認為!在民法中,贈與是贈與,婚前財產約定是婚前財產約定。不是一碼事。兩者最大的區別是:贈與協議可以撤銷,婚前財產約定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贈與是一種“單務合同”,啥叫單務?是指僅有一方承擔給付義務,另一方免費獲益、無需支付對價。也就是說,單務合同是無償的。所以,為了保護贈與人的權益,法律給了贈與人兩項撤銷權:一是贈與協議簽訂后,但是還沒有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動產尚未交付),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二是贈與完畢后,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話,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一旦簽訂,即使沒有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也仍然會產生法律效力。因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一種“雙務合同”,并不是無償贈與。這種財產約定,是基于夫妻關系、倫理關系、家庭關系,甚至是一種無法對外人言說的私密關系,而訂立的財產約定。完全是夫妻二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所以,任何一方都沒有撤銷權。
原則之外,還有例外情況。
法律條文中,贈與協議跟財產約定不是一碼事。但是,普通老百姓根本分不清這兩個概念的區別。所以,夫妻二人在簽訂協議的時候,用詞用語往往不是太規范,心里可能是贈與的意思、但落在白紙黑字上時沒寫贈與。或者,心里不是贈與的意思,完全是夫妻二人互相妥協讓步的結果,但落在紙面上時寫的卻是贈與。
所以,涉及到房產這種價值較大的不動產時,法院如果生搬硬套的摳字眼,可能會激化矛盾。所以,司法解釋對涉及房產的夫妻財產約定,作了專門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注意啊,只限房產,而且僅限100%歸一方所有的房產。如果婚前婚內財產約定協議中,送的是金銀首飾、現金存款的話,不認定為贈與。如果這個房產是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房子,也不認定為贈與。
為了讓大家理解,最后再強調一下其中的道理。
原則上,這兩個詞不是一碼事。但涉及到房產時,即使雙方簽訂的是《婚前財產約定》,也會當作《贈與協議》來處理。所以,夫妻簽完《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后,不管房子是不是過戶,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為了穩妥起見,最好辦理一下過戶手續。
但是,在《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中,如果一方把房產之外的其他財產送給另一方,為啥法律偏偏不把這種約定當作贈與來處理呢?原因很深刻。在約定中,雖然從字面意思上看,好像是一種無償的贈與。但是,成家的人都明白,夫妻之間的關系很復雜,其中涉及很多法律的或者倫理道德方面的義務,包括性方面的義務,夫妻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約定協議》,表面上是老公把婚前資產白送給了老婆,看似老公吃虧了,但事實也許并非如此。老公用婚前的資產換來的,可能是更大的利益,比如老婆全心全意對老公、甚至對公婆的照顧和付出,這種付出難以用金錢來衡量。所以,正是考慮到這種倫理上的因素,法律才變得非常謹慎,非常尊重夫妻的意思,既然夫妻二人簽訂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這就不是無償的贈與。除非夫妻簽訂的《贈與協議》,白紙黑字寫的是贈與協議,法律才會把這份協議當作無償地贈與協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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