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社會中,居然還真的有很多人簽訂“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書”,而且許多人還真地認為這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有這樣一個案例,案情簡單,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劉老太太今年79歲,共育有五個兒子。自1994年起,劉老太太一直老大、老三、老四和老五扶養,二兒子一直未盡過贍養義務。現在自己年紀大了,需要孩子們盡一定的扶養義務,但不能老讓其他兒子承擔贍養義務,二兒子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么多年來,二兒子一直在外,從未回過家,未盡過任何贍養父母的義務。為此,劉老太太訴至法院,要求二兒子承擔贍養義務,每年支付3500元生活費,并且承擔醫藥費用。

二兒子接到法院傳票后,也是非常生氣,并且對這幾年未能贍養父母的事情,他自己并沒有感到任何不妥。原來,1994年的時候,二兒子與父母之間產生了非常嚴重的家庭矛盾(具體原因不得而知),一直未能解決。最終,在他人的見證之下,二兒子與父母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協議》,協議約定二兒子不繼承父母遺產,不負擔父母在世一切費用,父母親在世由其他四個兒子負責一切生活費用,一直到百年以后。

協議簽訂后,二兒子即離家出走,再未回過老家。甚至劉老太太的丈夫去世的時候,二兒子也未回家奔喪。

庭上,劉老太太向法院出示了相關證據,包括村委會的證明材料,證明原被告是母子關系,以及《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擬證明二兒子自1993起斷絕父子關系,未盡贍養義務。二兒子沒有提交證據,但表示父子關系已經通過協議進行了明確,父子關系母子關系均已斷絕,自己不再有贍養的義務了。

事情講到這里,自然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父子之間的血緣關系真的可以通過一紙協議進行斷絕嗎?當然不是。我們看看法院的判決是怎么描述的。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贍養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人為排除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協議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老年人合法權益,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自然而成的,“斷絕父子關系”、“斷絕母子關系”這種約定,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更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子女自出生之日起,雙方就形成了事實上的血親關系。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嚴重,法律可以剝奪他們對孩子的監護權,但無法“斷絕”父子或母子關系。更不能因為簽署了斷絕父子關系協議就可以免除一方的贍養義務或者一方所享有的繼承權

但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自2001年至今,人民法院判決中涉及這種斷絕父子關系的案件,居然有800多條。看來,許多人還真的以為一紙協議可以斷絕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