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規定收養應當向誰舉證(民法典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收養是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形成法律上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被收養的子女和父母的親生子女法律地位是相同的。親生子女不能餓著,被收養的子女也不能餓著,親生子女打不得,被收養的子女也打不得。親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被收養的子女依然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第一款,講的是要對被收養子女有利,按面意思理解即可,通俗的講就是被收養人在收養后的家庭要比在被收養前的家庭過的更好。在有利于被收養子女的同時,要著重保護雙方的利益。
第二款,買賣未成年人向來是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不管是以什么樣的名義即便是看似披上合法的外衣。
具體內容在本編第五章(即本法第1093~1118條)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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