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并送至員工處雙方簽字確認。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只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新規(guī):單位解除合同,員工不簽字怎么辦?看看新政怎么說!

網友陳先生前來咨詢,說自己在一家小廠上班,某一天突然被告知自己被解雇了,明天可以不用來上班了。陳先生很疑惑,解雇是這么隨隨便便的事情嗎?我相信可能很多勞動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特別是一些小型工廠或企業(yè)。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確形式到底是怎樣的?勞動者不簽字是不是就解雇合約就無效呢?

出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我國法律規(guī)定,若非滿足這些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員工,無故辭退員工。那么如果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如果解除理由是合法的,可以通過仲裁判決合同解除,在這里,小編將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角度,為您闡述這一問題。

一,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

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不管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才有法律效應。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中明文表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沒簽字,合同都不能生效。

二、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不簽字的處理方法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協商不成,并且拒絕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三、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員工不簽字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yè)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zhí)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yè)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使是續(xù)簽,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簽字確認才能生效,私自更改勞動合同以此來默認為續(xù)簽的合約,這種做法是單方面行為,不具有法律效應。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用人單位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愿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愿離職的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這三種情況,員工不用告知用人單位,可直接離職并向單位索要賠償,如果單位拒不付的,可以向法律起訴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