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n+1(最新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文件)
公司成立以后,因為經營不善或是其他的原因,導致公司需要解散,像是這樣的一種情況,對于勞動者來說其實也是有所影響的,因為這意味著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會面臨著終止,同時勞動者也需要重新去找工作。浙江常益律師事務所瞿丹鳴律師解析。
一、公司解散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法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終止的,按規定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有人認為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結束是否應予補償屬于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
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并未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原則,2008年前因《勞動法》無相關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種觀點其實并不正確。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表述原文為“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予經濟補償《勞動法》雖無明文規定,但2005年上海市頒布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種情況已作明確規定。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解散亦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008年前的補償金應當一并計算在內。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依《公司法》第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6、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瞿丹鳴律師補充:
三、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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