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性質的準確認定將直接影響行為人量刑的輕重、刑期的長短,甚至罪與非罪的判斷。那么,刑法中的“偽劣產品”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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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偽劣產品”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怎么處罰?

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胡超奇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的規定,偽劣產品指的是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我國已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所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生產的產品。

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摻雜、摻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具有上述四種情形的,就屬于刑法中規定的“偽劣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偽而不劣”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偽而不劣”的產品簡單的講是指系假冒他人產品名稱、商標、專利、包裝標識、形狀樣式等辨識特征,但該產品質量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具備被冒充產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產品。對于生產、銷售“偽而不劣”的產品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胡超奇律師解析:

另外,生產、銷售“劣而不偽”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劣而不偽”簡單的講是指被告人生產、銷售的產品雖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質量要求,但被告人沒有就產品質量實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假冒、冒充行為,從而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罰標準是: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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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辯護律師團隊律師有著強大的專業背景及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首席律師胡超奇從事律師工作二十年,首席律師穆軍鋒從派出所業務副所長崗位離開后從事律師工作十五年,陳永寧律師有近十年檢察院刑事公訴經驗,青年才俊文冰律師自名校刑事偵查專業畢業,善于專研,樂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