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這是對公平原則的一種體現。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