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停產停業,其收入來源就會變成不穩定因素,嚴重情況下,還會影響生活。那么,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該如何進行認定與評估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來補償。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辦法,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等因素,來確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從這兩條規定來看,被征收房屋想要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其一,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其二,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其三,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根據房屋產權證明載明的房屋用途或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用途,將房屋性質劃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兩大類。用于商業、工業的非住宅房屋(例如店鋪、養殖場、食品加工廠等)被征收后必然存在停產停業損失,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是理所應當的。

疑問接踵而至,“住改非”房屋是否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呢?

“住改非”指在國有土地上的住宅雖然在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為住宅用房,但卻取得了工商營業執照。由于“住改非”房屋的形成原因較為復雜,實際的經營狀況也因人、因地而異,目前各地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參照非住宅房屋的有關征收規定,結合住宅房屋的征收辦法,有限地對“住改非”房屋給予一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那么,房屋在確定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范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般來說,從第二十三條規定來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的確定,須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議定,或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補償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搬遷前期的費用,例如儀器設備的搬遷運輸費用,生產成品或半成品、商品等的搬遷運輸費用;

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

三、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費用;

四、停產停業期間員工的工資、福利費,或企業因征收倒閉需要支付員工的安置費;

五、生產、經營證照重新辦理或變更所需支付的費用等。

但由于我國各地的經濟水平發展差異較大,各地政策法規、社會現實情況也各不相同,制定出一個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存在一定的困難。

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號)為例,該通知規定了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且規定按征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員工月生活補助等等。

再如《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渝辦發〔2011〕123號)中,規定了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給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給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停產停業期限。

由此可見,各地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規定各不相同。在實際的操作中,這就需要各地參照相關法律,結合實際情況,參照行政合理性原則和比例原則要求,在充分考慮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給予被征收人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大量的案例表明,停產停業損失的認定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依靠單純的雙方談判總是很難達成合意,而拖的時間越久,征收方難以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方承受的損失也越大。

如果對補償存在疑問或者異議,建議被征收方充分了解相關政策,并咨詢專業律師,來確定是否應當獲得補償,或已獲得的補償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陳麗芳律師團隊建議被征收方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此捍衛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