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企業是否算經營性房屋
一、停產企業是否算經營性房屋
1、停產企業一般而言是不算經營性房屋的。經營性房屋是指非居住用途的,用于經營活動,能夠產生現金流動、帶來收益的房屋。停產企業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經營性房屋。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二)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二百六十九條 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二、住宅用房和經營性房屋租賃的區別
我國對住宅用房和生產。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規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具體來說,住宅用房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有以下不同:
1.租金標準不同。
住宅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準。各地都規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準或最高限價,租賃雙方必須執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2.修繕責任不同。
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由于承租人對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比如規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或者規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
3.違約責任不同。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定,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是否閑置不用,屬于承租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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