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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房產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拆遷房產糾紛,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離婚房產分割等房產案件。從業十七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給付其他人房屋折價款;2.訴訟費由楊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郭某與張某山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郭某于2005年去世,張某山于1995年去世。父母留有房屋一套,系使用二人工齡購買的福利分房,于2000年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郭某名下。
楊某與張某佩于1994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后與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后房屋由楊某夫妻共同居住。張某佩于2018年病故,生前無子女。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去世后遺留的房產被楊某占有,我們多次與楊某協商繼承事宜,均被楊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已經嚴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楊某辯稱,我和張某佩結婚后一直與公婆居住,我們夫妻二人都沒有工作,房改時,婆婆考慮只有我們沒有房子,就讓我們把房子買下來,考慮到用婆婆的名字可以折算公婆的工齡,所以用婆婆的名字買,但一直沒過戶,兩次房款都是我們交的。在經過張某輝的同意后我花光了全部積蓄裝修了房子。我沒有其他地方居住,我要求居住到我百年之后再處理繼承問題。
法院查明
張某山與郭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張某山于1995年死亡,郭某于2005年死亡。張某佩于2018年死亡。楊某系張某佩之妻,二人婚內未生育子女。
2000年9月4日,郭某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公有住房出售買賣合同》,約定郭某以成本價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購房時使用了郭某與張某山的工齡優惠。2000年,郭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書,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系張某山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庭審中,雙方確認涉案房屋現價值為600萬元?,F涉案房屋由楊某居住使用,張某濤主張房屋歸其所有,給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楊某表示不同意平均分割。
裁判結果
郭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張某輝、張某聰、楊某房屋折價款每人150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張某佩在張某山、郭某死亡后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故張某佩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即楊某享有。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系張某山與郭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并對涉案房屋現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涉案房屋作為張某山與郭某的遺產,應由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楊某均等繼承。楊某稱其無房居住,要求等其百年之后再處理繼承問題,于法無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庭審中,張某濤要求繼承涉案房屋,并表示具備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能力,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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