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區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一、民法典小區公共收益如何分配
公共收益為全體業主共有,具體由誰支配需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托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為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并由其決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小區公共收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除業主大會另有約定外,業主大會做出與收益使用有關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二、小區公共收益屬于誰的
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
1、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公共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的停車費、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獲取廣告費如廣告宣傳欄產生的收益、小區內公共建筑如按規定出租業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動房產生的收益等歸全體業主所有。
2、部分業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業、設施獲取廣告費、出租費、殘值等獲取的收益,歸部分業主所有。例如小區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時,某幢房屋產生的電梯廣告費,歸該幢房屋業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對于小區內部的一些公共的部分是業主共同所擁有的,比如說房屋的使用權是專屬于業主本人來進行使用的,但是外面的一些停車場還有電梯,這些公共部分是每個人都能夠享受到的,因此由此獲得的利益也應當由業主享有。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知識,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北京律師網有在線律師,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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