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遺產房產繼承新規定 2021年繼承房要交遺產稅嗎
在民法典實行之前,父母的房產或其他遺產公證后,往往子女就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以為公證具有遺囑的優先級,而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已經修改了公證遺囑作為最優先級的規定,那么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有哪些?2021年繼承房要交遺產稅嗎?下面就來一起看看吧。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定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的《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睹穹ǖ洹吩谠械奈宸N遺囑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將原有的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像遺囑。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現行的《繼承法》中,代位繼承只局限在被繼承人的子女?!睹穹ǖ洹肥┬泻?,將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納入進來,從而他們的子女也就被納入進來2021年民法典遺產房產繼承新規定 2021年繼承房要交遺產稅嗎,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實現代位繼承。
針對新變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臨后繼無人的現象,這一新規定,解決了這部分人群的財富傳承問題,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遺產更大可能被家族親人繼承,而不會因為無人繼承而上交國家,這將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權。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新增繼承開始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此條是關于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的規定。這一新增規定,明確了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發生的遺產繼承問題。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爆F行的《繼承法》將法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區分為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個效力位階,且公證遺囑效力高于非公證遺囑?!睹穹ǖ洹肥┬泻螅赃z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喪失繼承權和繼承權寬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2021年民法典遺產繼承新規: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條—1149條,連續用了五條法條,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這些具體規定,增強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2021年繼承房要交遺產稅嗎
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于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
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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