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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的制作中,必須有見證人在場,且不能低于兩人。否則,所制作的遺囑無效。

有人知道這個規定,就會請自己的親朋好友來當見證人。可是,并非所有的人都有作為見證人的資格。如果見證人選錯了,遺囑照樣會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民法典》1140條的規定,有四種人不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包括不滿8周歲的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如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包括滿8周歲滿18周歲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如間歇性精神病人)

立遺囑是一件很重要、很嚴肅的事情,涉及到法律以及倫理道德。見證人智力必須正常、意識必須清醒、對事物必須有獨立的判斷能力。這兩類人不符合這些要求,所以,不能當見證人。

3.有權繼承遺產的人

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為他們有直接的動機干預遺囑的制作,可能會對遺囑結果產生不利影響,需要回避。

4.與第三種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這種人雖然不能繼承遺產,但是他們和可以繼承遺產的人有利害關系,同樣都動機干預遺囑的制作。

怎么認定有無利害關系呢?

法律條文對于利害關系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探秘民法典丨見證人選錯,遺囑無效!4種人不能當見證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形成了一種主流觀點。首先,一個人的近親屬(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肯定和他是有利害關系的;其次,與他有較高經濟關聯的人也是具有利害關系的,比如他的債權人、他的創業合伙人、與他同居的異性。

有的法院還會把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擴大到鄰居、朋友、同事、同學。

你或許會說,這種事情,也只有自己的親朋好友才愿意幫忙,除了他們還能找誰,即便找到了人,別人也不一定愿意來。

我們不妨擴大一下搜尋范圍,比如村委會、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婦聯、人民調解員,還有律師。當然,你可能需要給這些人付一些費用才行。

所以,如果想寫一份有效的遺囑(自書遺囑除外),見證人的選擇一定不能隨隨便便。

法條關聯:

《民法典》第1140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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