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口在生命的最后幾年一直住在小兒子家,小兒子對父母悉心照料,老兩口深為感動,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一半財產分給小兒子。請問,兩份遺囑以哪份為準呢?

遺囑效力順位

《民法典》第1142 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案件解讀

我國《民法典》廢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第1142條規定若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不再以公證遺囑優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民法典》施行以前,遺囑人如果需要變更現有公證遺囑的內容,只能去做新的公證遺囑或者撤銷原來的公證,而現實生活中很多遺囑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或者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導致不能按照其真實心愿變更遺囑?!睹穹ǖ洹肥┬幸院?,遺囑人可以選擇法律規定的公證之外的其他方式訂立新的遺囑每日一“典” | 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嗎?,從而變更原有公證遺囑的內容,切實維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盡管如此,公證的本質是為了強有力的見證,即便公證遺囑不再優先,但由于公證機構強大的公信力,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能夠尊重和執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故而公證遺囑仍然不失為最有效也應優先考慮的遺囑形式。

本示例中,老王老兩口既設立了公證遺囑,又在臨終前設立了自書遺囑。作為最后一份遺囑,老王老兩口遺產的分配應以最終立下的自書遺囑為準,故小兒子應分得一半遺產。

綜合整理自靈壽縣司法局、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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