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3)
內容導航: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5、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統稱為“非法財物”。這里的違禁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私自制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儲存和運輸的物品。
我國規定的違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宣傳品等。賭具,是指賭博行為人直接用于賭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將牌、撲克牌、紙牌、牌九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內容共五章,四十五節。
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四章 裁決執行、第五章 附則。
制定意義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擴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3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本法共六章節一百一十九條。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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