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近日,黃律師接到一個咨詢,案情如下:

劉先生的父親于去年7月份因病離世,劉先生系劉父和第一任妻子所生,劉父與第二任妻子徐阿姨再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劉父留下一份自書遺囑:將登記在其與徐阿姨名下共有的一套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由劉先生繼承。

劉先生提起繼承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劉父的遺囑有效,判決系爭房產中被繼承人的產權份額由劉先生繼承。

考慮到系爭房屋一直是徐阿姨在居住,徐阿姨年事已高,其要求獲得產權,劉先生又不同意產權共有的方案。因此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徐阿姨所有,由徐阿姨向劉先生支付相應折價款。

在徐阿姨支付房屋折價款后一周內,劉先生配合徐阿姨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變更的費用根據國家

我們通常理解的個人繼承房產不需要交稅,是指在繼承房產環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定繼承人免征契稅(印花稅忽略不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然而語錄思考 | 親人離世,繼承房產時取得房屋折價款一方要繳20%個稅?,如果將繼承不足5年(不“滿五”)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要按照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出售時不符合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即“滿五唯一”)的房產,要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提供完整、準確憑證的,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征收)。

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很多人將繼承房產后出售環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理解為“遺產稅”。

其次,稅務局的口徑顯然是認為本案包含了繼承和出售兩個環節,繼承環節免稅,繼承后出售環節不免稅。雖然按常理繼承人要承擔1/4的巨額稅負令人難以接受,但似乎也不無道理。

在我們處理過的很多涉及房產繼承的案件中,從未出現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本案引起了黃律師的關注,黃律師發現與以往經辦案件不同之處在于:

本案帶給辦理繼承案件的律師的啟示是:

一是重在調解,調解是化解矛盾,不是激化矛盾;調解方案可以靈活變通,本著雙贏的原則,最大化降低雙方的成本。

二是稅收籌劃,在考慮成本時,除了訴訟費、律師費、過戶手續費,稅收是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律師在設計方案時,規劃可能的稅收產生和負擔,轉嫁到對方身上,為當事人節約成本。

本案引起我們的思考:或許僅僅有遺囑是不夠的,還應當在遺囑中引入更為專業的遺囑執行人角色。遺囑執行人即遺產管理人,根據有效遺囑分配、管理遺產,省稅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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