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1、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2、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3、解決醫療糾紛最好的方法

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

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1、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醫療糾紛應該采取自愿協商;

(2)人民調解;

(3)行政調解;

(4)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二、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時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解決醫療糾紛最好的方法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如下;1.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醫務科、后勤部門、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醫患糾紛處理小組。遇到雙方分歧較大,多次協商不能解決,患方有揚言上訪、沖擊醫療單位、報復醫務人員等情況,應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及當地派出所、公安局通報。2.處理醫患糾紛時,要耐心聽取患者或家屬反映的意見,對提出的問題,要及時答復,耐心解釋,不簡單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認真做好記錄。3.發生醫患糾紛時,對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醫療單位應及時告知死者家屬申請尸檢的有關規定,并將情況上報衛生行政部門。4.醫患糾紛確因醫務質量服務質量、醫療技術操作失誤引起的后果,事后,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單位應視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對有關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5.醫療糾紛賠償大多以經濟賠償的形式解決,為了教育其本人,維護醫院利益,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賠款金額與科室、個人掛鉤,其賠償比例按院有關規定。6.對涉及醫療質量、技術的醫療糾紛處理結束,科內或院內要及時組織討論,分清責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一、基本程序: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1)調查病人及家屬。(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3)調查旁觀人員。(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5)進行技術咨詢。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議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高級人民法院。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二、投訴情況記錄備案:1.投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和住院號;3.投訴的主要內容和目的;4.調查的基本情況;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教訓;6.處理情況。三、有關資料1.投訴信件;2.調查記錄;3.有關的錄音材料整理;4.有關的醫療文書;5.有關物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