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王先生的老伴去世,銀行卡里留下30萬元存款。由于取款時輸錯密碼,導致銀行卡被鎖。而銀行對于這筆金額的提取,要求王老先生須提供繼承公證手續。王老先生只好先打官司確認解除和養子的收養關系,再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這筆錢及相關利息歸其所有。昨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4月10日中國新聞網)。

法院判決本金和利息都歸王先生所有,意料之中。問題在于,這樣一件具有必然性的案件,有必要打官司嗎?王先生只要能證明與老伴的夫妻關系,就應該可以取款;即使記錯密碼,也只要申請“重置密碼”就行了。但銀行卻要求王先生提供繼承公證手續,老人辦理公證又遇到許多麻煩,公證處建議老人干脆去法院起訴銀行。

需要追問的是,銀行憑什么要求財產繼承必須公證?據銀行解釋,要求進行遺產公證,依據的是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其中第40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筆者以為,銀行的這一規定沒有

事實上,銀行也是這么理解的。《若干規定》第40條第2項規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既然如此,銀行為什么超越法律規定,不僅要財產繼承的文書,還要求進行公證?

銀行用遺囑公證的規定阻擋儲戶繼承死亡父母存款的情況屢有發生。雖然屢遭批判,但這一規定還在繼續。在深化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銀行要求繼承財產必須公證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規定,理當叫停。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