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怎么樣維護權益
2023年5月份,市民朱女士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在開發的某商貿城商鋪,因價格比較優惠,朱女士購買了三層門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支付購房款80萬元。
然而,當李女士在去房產局進行備案時發現,早在2023年1月,該公司就將相同位置和房號的門面房售給了王先生,而且已經在房地產管理局進行了合同網上備案。朱女士的這份合同因標的物和已備案合同完全相同,無法辦理備案。
李女士在大驚之余與該房地產公司進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23年4月,李女士將該公司告到法院,請求解除雙方合同,該房地產公司返還購房款80萬并賠償利息損失,另支付賠償款80萬。法院經審理判定,開發商除了全額返還購房款80萬元,還將支付李女士賠償款80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開發商公司先將房屋銷售給李女士后,又再次將該房屋銷售給王先生,行為屬于違法。按照規定,公司除返還兩人已付房款外,理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律師提醒:一房二賣,賣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雙倍返還購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三種的情形的條件下,還應根據賣方的惡意程度來確定其賠償金額,但是賠償金額最高不能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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