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消費者進行消費,肯定是想買的產品舒心、順心,可是有些經營者,為了自己的私利,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會威脅消費者的性命安全,所以國家對于這種行為也一直在嚴厲打擊。

以案釋法:

自2023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在未取得生產農藥資質的情況下,租賃一處民房,從其他公司購進原料,分裝、灌裝偽劣農藥予以銷售。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負責相關生產設備、原料、包材的購進,被告人李某乙組織雇傭工人何某等11人進行生產,將購進原料分裝、灌裝出數十種不同廠家、不同品牌、不同功效的成品農藥。賈某、胡某負責將制成的成品農藥運送至物流處,對外銷售給被告人譚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等人(另案處理)處,銷售金額共計370余萬元。

2023年11月13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生產窩點扣押灌裝機4臺、封口機4臺、打碼機1臺、電子秤3臺等設備;扣押原料藥334袋、商標341箱、包裝箱3630個、半成品120箱;扣押百菌清、吡唑醚菌脂、滅蠅胺等偽劣產品641箱,共計171259.6元。

經抽樣并送農業農村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濟南)進行鑒定的14中產品均為不合格產品。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非法生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被告人譚某某、張某某、崔某某等21人明知是不合格產品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院最終判決23人有期徒刑緩刑到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編提醒:

作為經營者,不應為了私利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后果是經營者本人無法估量的。而作為消費者,尤其是和食品、生活有關的產品,更不要貪圖便宜,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正當權利,不給無德經營者鉆空子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