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23年8月的某日,沈某駕駛一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上,后該摩托車與費某所駕駛的一輛小轎車相撞,導致沈某受傷、摩托車和小轎車受損的后果。經交警大隊進行事故認定,此次事故由沈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費某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后,沈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后花費治療費用共計人民幣四萬余元。后沈某將費某小轎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表示案發時,費某的駕駛證已經過期,故費某構成無證駕駛。后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案發時費某的駕駛證雖然已經過期,但是該駕駛證并未注銷,故費某并未被依法取消駕駛資格,且費某已經更換了新的駕照,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瀛臺律師論法】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提出:根據《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沈某駕駛的摩托車和費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費某為其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且案發時尚在保險期內,故沈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保險公司以費某的駕照過期為由進行抗辯,但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應當注銷,但事發時費某并未被注銷駕駛證,故法院對此抗辯理由不予采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在簽署保險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合同內的款項,以免合同中的內容變相增加一方責任而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從而產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