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出租房屋治安許可條件
申請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結構安全牢固,具有基本的生活設施;
(二)出入口、通道等設施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與非出租的房屋實行分門進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
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30人以上的,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治安保安人員。
二、申領《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所需的證明材料
申領《許可證》的,應當向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合法的房屋證明;
(二)出租房屋申請表;
(三)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
三、審批程序
公安派出機構應當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派出所與出租人或者出租單位治安責任人簽訂《房屋租賃治安責任協議書》,簽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填寫《不予發放<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
四、有效期限
《許可證》的發放以出租戶為單位,實行一戶一證。《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并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辦理換證手續。在有效期內終止出租的,應當在終止出租后七日內向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終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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