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頭一輩子沒結婚,無兒無女,老了沒人照顧。后來老劉頭與其樓下的小李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約定小李負責照顧他,等他去世后房產歸小李所有。小李按照約定盡心盡力照顧老劉頭,數年后老劉頭去世,在小李處理老劉頭的后事時,老劉頭的姐姐拿著一份遺囑出現了,聲言遺囑是老劉頭生前訂立,表明遺產歸其姐姐,因此老劉頭的姐姐要求繼承老劉頭的所有遺產。那么,在有遺囑又有遺贈撫養協議時,哪個效力優先?誰能取得遺產?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

(1)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份額等將死者遺產轉歸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3)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需指出,遺贈扶養協議通常出現于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關于四種繼承方式的適用順序,《民法典》 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換言之,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為什么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呢?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遺贈撫養協議體現了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贈人利用該協議對自己遺產進行處分,受到法律的尊重;第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協議,而遺囑繼承、遺贈等只是單務無償行為,顯然遺贈扶養協議應具有更高效力。如果同時出現多種繼承,需要先執行完遺贈扶養協議,再適用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處理。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時,才會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所以,從繼承的效力和優先級來看,應該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大家明白了嗎?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意定監護人能繼承遺產嗎 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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