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銀行存款如何繼承

遺產繼承的辦理,如果有遺囑情況,需要指定繼承人在死者死亡2個月以內,憑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死者財產證明(銀行存折或房產證等),合法遺囑,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本地公證處,做遺產繼承公證手續,繳納完畢公證費用,就可以取得繼承公證書。

再憑以上證件和繼承公證書,到房管部門或者銀行,辦理死者遺產繼承過戶手續。

一、父母已去世,房產如何過戶?

具體辦理步驟如下:1、首先,申請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手續的子女需要確定自己的繼承權,如父母有其他合法繼承的情況,需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放棄房產繼承權的書面書之后才能辦理;如父母在世時曾經立下遺囑,則應該按照遺囑中的約定執行。2、其次,申請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手續的子女還需要取得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自己的繼承人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辦理;而繼承人證明則需要到市公安局或者是區公安局辦理。3、之后,申請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手續的子女還需要到公證處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4、取得了上述的證明之后,申請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手續的子女則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包括自己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明,父母的死亡證、房產證等資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中心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二、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呢?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配具體如下:

1、婚后取得財產,屬于共有,夫妻倆各一半,各自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一方死亡,屬于他個人和婚后取得他那一半財產,需辦理繼承。

2、遺產繼承,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按照遺囑指定繼承人來辦理繼承手續,無遺囑,按照死者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繼承屬于死者所有個人財產,三方權益均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存款繼承需要公證嗎

存款繼承需要公證,并他就奧以下相關資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一、存款繼承公證需要多久

遺產繼承公證的時間是十五天。在公證機構經審查后有自書遺囑銀行存款如何繼承,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二、遺產繼承公證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遺產繼承公證費已經調整了,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不再按受益額的2%收取。

各類公證收費將大幅下調,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之前實行的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由現行的每輛次100元降為每輛次70元。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護照的收費標準,由現行的每本400元降為每本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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