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城鎮居民受贈農村房屋未過戶,是否屬于安置對象?

王女士和愛人在結婚的時候,婆婆將農村的房屋贈與王女士,作為新婚禮物。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王女士一家三口長期在該農村房屋居住,后來,該房屋被納入了征地拆遷范圍之內,征收方將安置補償款等支付給王女士婆婆并對其公婆、愛人進行住房安置。王女士認為:該房屋系婆婆所贈結婚禮物,其通過贈與方式取得案涉農村房屋產權,是合法的住房安置對象。

最高院觀點:

農村征地安置補償以戶為單位。《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案涉房屋所有權人為王女士婆婆,在征地實施機構在征地補償時,已向王女士公共、婆婆支付了案涉房屋補償款項,并對其進行了人員及住房安置,其中王女士公婆為征地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各35平方米,王女士愛人為城鎮人員,住房安置20平方米。

王女士及其子均為城鎮人員,與其婆婆不屬于同一被征地農戶。王女士雖主張婆婆已將案涉房屋贈予其作為結婚禮物,但該贈予標的為農村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王女士并未取得被征地房屋的所有權。王女士及妻子既不持有案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又不屬于房屋被拆遷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故認定王女士及其子不符合住房安置對象及優惠購房認定條件,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房屋只允許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買受人或受贈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本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資格。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僅對農村房屋享有繼承權。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在贈與農村房屋的時候,該贈與行為在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不能據此認定王女士在農村擁有合法房屋。王女士為城市戶口,并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村沒有合法房產,所以不符合安置人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