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法你知道多少?拿的到應得的加班費了嗎?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 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 + 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同樣舉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員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員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個工作日,5.1為法定節假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第一種:勞動合同中沒有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進行約定的,計算加班費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
案號:(2023)閩02民終3213號
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問題。雙方于2023年2月1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進行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故以該《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1320元/月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在該《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廈門市海滄區最低工資標準于2023年7月1日起由1320元/月調整為1500元/月,因此,康素芬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相應調整為與最低工資標準一致。\"
第二種: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標準與勞動者實際工資差距甚大,違背公平原則,法院參照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支付標準。
案號:一審 (2023)鼓民初字第2803號
二審(2023)榕民終字第5042號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雖然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仍然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按被告99.2元/日的支付標準,與原告的實際日工資差距甚大,違背公平原則,本院參照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支付標準,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為3220.41元/月……
第三種: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能僅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準,而應該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各項工資總額,但應扣除當月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加班費。
案號:(2023)三民終字第1225號
法院: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福維公司制定的《2011年員工薪酬調整實施方案》(福維勞(2023)45號)及《公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福維勞(2023)57號)雖然規定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分別按\"50元×300%\"及\"基礎工資÷21天/月,計算辦法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的標準計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又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因此,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應為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各項工資總額,不能僅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準,但應扣除當月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加班費。
第四種: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進行約定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計算基數計算加班費。
案號:(2023)馬民初字第179-2號
法院: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在這兩份勞動合同中均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為1152元(與當月工資單中的基本工資相同,并未低于同年福州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該條款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并不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訂立合同的公平原則,因此該條款是有效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以原、被告約定的上述金額為準。且《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第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寫明,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加班費工資,這也從另一方面證明了加班費應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的數額作為計算基數。被告提出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標準底薪(基本工資)、獎金、皆勤獎金、餐費補貼、崗位津貼、主管津貼和夜班津貼的主張,與合同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3)閩02民終1744號
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楊灶長與新技術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為1320元,且未低于當時的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故一審判決以1320元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認定新技術公司應支付楊灶長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加班費差額1593.13元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原勞動部在1994年9月5日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工資\"進行了界定,該條款明確: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3、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一條規定: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周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4、《福建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福建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閩勞薪(1995)042號)第一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扣除獎金和津貼后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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