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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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與資產處置實施細則(試行)
之一條 根據 *** 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 *** 《關于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經市 *** 或其授權機構授權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國有資產是指企業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及企業商標、商譽、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第四條 國有資產經授權經營后,企業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財產的權力,并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未經授權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力。第五條 授權經營后,企業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 資產處置的目的是推動資產的合理流動,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保衛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企業依法處置資產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七條 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變動、增減和處理行為。主要包括:
(一)用國有資產與其他單位聯營、合并、兼并;
(二)用國有資產與外商進行合資、合作;
(三)用國有資產投資入股、改組為股份制企業;
(四)用國有資產出租、 *** 、抵押、擔保;
(五)關停、破產企業的資產處置;
(六)閑置、淘汰資產的處置;
(七)需要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其他資產。第八條 國有資產發生下列行為,不沖減國有資產總資本金的,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處置,不再辦理報批手續:
(一)按國家規定已提足折舊、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國家統一規定淘汰、報廢、調整產業結構等因素造成減少國有資本金的,由企業自主決定,但需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用國有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入股、聯營或與外商合資合作;
(四)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一般性固定資產,可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有償 *** 。第九條 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其國有資產單獨列賬,性質不變,仍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企業合并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合并、經歸口經濟綜合部門批準,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 國有資產發生下列情形時,企業應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
(一)企業改組為股份制;
(二)企業兼并或合并;
(三)產權與資產拍賣;
(四)用國有資產抵押、擔保或有償 *** 超過100萬元(固定資產指原值數,下同)以上者;
(五)企業關閉、解散、破產;
(六)國有資產產權 *** 、出售給非國有單位;
(七)國有資產產權出售給外國公司。發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 *** 批準。第十一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組織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依法進行評估而處置國有資產的視同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超過200萬元以上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后審批。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 *** 批準。第十三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用于企業更新改造、擴大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拍賣、出售企業的產權 *** 收入,關停、解散企業和破產企業償還債務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為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提供評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務,為資產的合理流動創造條件。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檢查國有資產的處置情況。資產處置工作做得好的,要進行獎勵。資產處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或處罰;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規范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黨的機關、 *** 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 *** 、有償 *** 、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 *** 負責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資產處置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1-2]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八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對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
第十一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 *** 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 *** 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 *** 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三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1-2]
第三章 無償 ***
第十四條 無償 *** 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五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無償 *** 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三)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 *** 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 *** 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1-2]
第四章 有償 *** 和置換
第十七條 有償 *** 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十八條 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九條 資產有償 *** 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有償 *** 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 *** 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 *** 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 *** 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有償 *** 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二)擬采用協議 *** 方式處置的,應提供 *** 意向書;
(三)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當地 *** 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1-2]
第五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三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五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二十七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 [1-2]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 *** 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 *** 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按照 *** 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 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列 *** 收支分類科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 [1-2]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1-2]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為行政編制并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行政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 *** 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調出。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 *** 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國家資產以有償 *** 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第三條 審批權限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儀器設備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國有資產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第四條 申報程序。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標準以上的國有資產,首先向主管部門申報,提出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格式附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二)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三)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文件;
(四)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鑒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提交單位領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出、報廢、報損的資產,申報單位可憑核準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樣式附后),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出售的資產,申報單位憑不低于《批復書》所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底價”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書》是調整單位有關資產、資金帳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均屬國家所有,由單位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第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對使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害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并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及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第九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據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條 中國人民 *** 以及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 *** 總后勤部和有關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據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申報單位:申報日期:年 月 日金額單位:
序
號
資 產
名 稱
型號
規格
計量
單位
數
量
購入建
造日期
價值 處置
形式
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帳面
原值已折
舊額評估
價值
(公章)合計
單位負責人: 國有資產管理處(室)負責人:制表人:
附件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國資事發[****]**號
*****
你單位****號文關于《************》已收到。經審核,同意對所報資產進行處置,請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號)有關規定辦理具體事宜和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
核準處置資產清單附后。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簽章)
年月日
抄:單位主管部門
附:
核準處置資產清單
序
號資產名稱
帳面原值
(元)評估底價
(元) 處置形式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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