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關于生育津貼,目前生育假為158天,但生育津貼只覆蓋128天,另外30天是否需要計算到員工休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的差額中,如果公司僅支付員工98天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差額是否存在風險?

A:第一,由于目前天津市關于生育津貼發放方式改變,由以前生育津貼款項支付至用人單位,變成直接支付至員工個人社保卡,此情況下,政府部門是鼓勵用人單位與員工就生育期間待遇支付的問題進行約定。

第二,關于女職工生育期間待遇支付標準的問題,應該對比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標準,哪個標準高,女職工就享有其中較高標準待遇,也就是“擇一就高”享有,例如:產假期間工資高于生育津貼,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約定僅支付差額部分,如生育津貼高于產假工資,雙方可以約定生育期間不支付產假工資等。

第三,政策依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23〕10號)第三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差額部分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管理提示】

關于《天津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后,導致女員工再增加30天產假對應津貼的問題,目前醫保局官方回復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待政策統一以后,會進行相應的補發對應天數的生育津貼。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