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從輕辯護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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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意見的內容有哪些
故意傷害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意見的內容有當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再者就是辯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還有辯護的整個案件、從而還要寫上辯護的理由、辯護所存在的法律依據,最后就要寫上辯護的時間
法律的辯護詞
從以下角度進行辯護:
1、如果事實成立,對事實無異議。反正則對有異議的地方進行辯解。
2、是否未成年,如是未成年應當依照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告人是否是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屬于從犯,如果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的情節。如有則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應減輕處罰。
5、被告人有無悔罪表現。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6、是否對傷者積極賠付。
7、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綜上所述:被告人構成犯罪,但其主觀惡性不大,具有自首情節,確有悔改行為,具備刑法關于緩刑的條件。因此,對被告人應減輕處罰,并建議宣告緩刑,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故意傷害致死的辯護詞
現給您提供一個 故意傷害致死 的辯護詞模板,但因為具體的案件事實和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的情節規定不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存在巨大的差異,所以建議您委托專業人士進行撰寫: 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駕車在街上遇到陳某某,對陳某某進行恫嚇,揚言要致陳某某于死地。陳某某打 *** 向其孿生哥哥陳甲及堂兄陳乙求救。后陳某某駕車離開,被害人崔某某糾集多人繞路迎面截住陳某某,將陳某某從車上拽下毆打。陳甲和陳乙趕到現場,見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數名同伙正在毆打弟弟陳某某,遂加入戰團,雙方撕打在一起。混亂之中,陳甲用利器將被害人崔某某刺傷,后陳甲離開現場。崔某某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將被告人陳甲訴至法院。陳甲在案發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動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表示愿意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賠償部分,雙方達成調解意見,陳甲家人賠償被害人家屬100萬元。 另查,被告人陳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 ,緩期三年執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期一年執行。 起訴后,被害人家屬不僅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也委托訴訟 *** 人參與刑事訴訟。開庭時,公訴人當庭給出對被告人陳甲處以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開庭后,經過合議庭合議,采納了辯護人大部分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訴訟各方對判決均未提出異議,一審判決生效。 《陳某某 涉嫌故意傷害罪 辯護詞》節選 鑒于被告人認罪及全案的證據情況,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 構成故意傷害罪 并應當 承擔刑事責任 不持異議,但是辯護人不同意公訴人給予被告人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應在有期徒刑幅度內進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量各量刑情節的調節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間量刑。具體理由及意見如下: 一、關于量刑起點以及基準刑的確定 根據2010年10月1日開始試行的更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量刑步驟的之一步為“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結合本案案情,能夠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應該在《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同時根據《指導意見》關于常見犯罪量刑起點的規定:“有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 判處無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備應當處以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例外條件。《刑法》第234條明確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的行為與致人死亡的后果兩個客觀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與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但被告人沒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點的證據與事實。 根據庭審質證的證據,被告人在現場受到圍毆倒地后,撿到一把刀,在身體被壓制的情況下,向上猛刺三刀,才形成的傷害一人致其死亡的后果。其傷害動機、手段符合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的一般性構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嚴重情形,如殘忍手段、致多人傷害死亡等。故被告人應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內進行量刑。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指導意見》又規定:故意傷害罪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主動尋釁挑起事端并遭群毆的情形下,一時情急犯下罪行,案發后及時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為與社會危害性以及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同類犯罪中處于中間水平。所以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量刑的基準刑確定為有期徒刑13年為宜。 二、基于被告人自首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經過庭審調查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及時主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屬于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的自首。被告人主動投案的動機是主動接受懲罰,不屬于被公安機關通緝、長期在外逃避刑事處罰的情形。被告人自首對本案的偵破起到了重要作用。被告人自首后,偵查機關根據被告人的如實供述,才陸續對本案的嫌疑人與證人等進行了詢問,并組織了一系列有效的辨認活動,從而使本案在較短的時間內得以偵破。 辯護人不同意被害人訴訟 *** 人關于自首情節不成立的意見。被害人的訴訟 *** 人認為,偵查機關在自首前已經鎖定三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人有過前科,投案是為了逃避懲罰。根據能夠認定的沒有爭議的證據,被告人投案是在案發后第二天中午,距案發不過20小時。被告人逃離現場時仍在遭人追打,且被害人當時亦未死亡。被告人是在第二天中午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立即投案的。當時公安機關雖然掌握三名嫌疑人的線索,但嫌疑人包括被告人及在現場的被告人的孿生兄弟,很多證人根本無法辨認二人的區別。正是基于被告人的及時報案,如實陳述,才使案件及時偵破。此外,被害人訴訟 *** 人對所謂的“惡意”自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況且自首在法律規定上也沒有“惡意”、“善意”之分。法律上只承認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事實的屬于自首,法律亦確認自首屬于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自首后至法庭審理階段供述穩定,沒有對其供述做過改動,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始終是認罪的,且悔罪態度誠懇。辯護人認為,對于這一量刑情節,可以確定調節比例為減少基準刑的30%至20%。 三、基于積極賠償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本案案發后,被告人及其家屬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深感歉意,一直有賠償的誠意,并積極尋求各種有效的途徑與被害人家屬接觸。為充分表達賠償的誠意,被告人家屬在本案進入審判階段后,主動將70萬元賠償款交到法院。7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在同類犯罪中屬于很大的數額。被告人及其家屬生活在偏遠郊區,無穩定工作,無固定收入來源,毫無賠償能力可言,家庭經濟情況本來就比較拮據,但仍然是想盡各種辦法籌到了這筆款。這筆款中的絕大部分是剛剛農村進行城鎮改造的拆遷補償款,對被告人家屬而言,就是下半輩子的命根子。鑒于以上客觀情況,辯護人認為,該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可以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20%至10%
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辯護詞怎么寫
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辯護詞應當具有針對性,一般情況下寫:
一、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依法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
三、本案因民事糾紛引起,被告人主觀惡性小,平時表現一貫很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應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案發后,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為彌補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被告人家屬多次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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