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人一大學期間的好友在 *** 上(大學畢業后聯系少,沒有彼此的微信)給我發了幾頁照片,是江蘇省某法院的判決書,大概情況是這樣:我校友畢業后搞水產養殖,成立了一個公司,其個人出資100萬。近年來,塘租成本、人工成本等一系列成本越來越高,又趕上高溫、暴雨、臺風、洪澇等天災,最終導致這個養殖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屋漏偏逢連夜雨,船遲又遇打頭風,這個公司又涉及到了訴訟,對方將這個養殖公司和我校友(公司股東)列為被告訴至法院,最后法院一審判決我的校友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收到判決后,我校友把判決書發給我,他問我是否應該上訴?他覺得他只是股東,不應該把自己判進去一起承擔責任,畢竟公司是有限公司。

現在跳出案子,說下有限公司的事,懂法律的可以忽略,不懂的可以繼續看這段文字:現在社會發展迅猛,市場火熱,很多人創業設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占到了以上主體的百分之九十九。都說有限公司,那什么叫有限?有限是指有限責任。那什么叫有限責任呢?有限責任就是股東以他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咱們假設成立一個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張三和李四是出資者,出資者,法律上叫股東,假設張三和李四分別出資50萬(現實中,出資也有學問,包括10% 、51%、66.7%等關鍵節點股權,不主張平均股權),那么他們倆就各占了50%的股份。我們繼續假設,A公司由于經營不善,現在欠款1000萬,根據剛剛提到的有限責任,該公司現在就100萬(張三和李四每人50萬的出資現在已經轉化為A公司獨立的財產),這時候A公司只需要還款100萬即可,那剩下的900萬呢?對不起,債權人。這900萬不用還了,但這其中得經歷一些法律手續,如破產程序,這樣,900萬的債務就一筆勾銷了。人們經常說企業破產了如何如何,其實破產并不是糟糕透頂,而是一種保護,本質上屬于一種合法的債務豁免程序。這時候我們就發現,有限公司原來這么好,對投資者的保護真是錦鯉級的,因為投資時就可以預見更大的風險無外乎就是這點出資,但是賺錢可是無可 *** 的,我投資者投進去多少錢沒了無所謂,大不了公司玩完,我家里的豪車別墅金條美款絕對的安全。就是這樣。

再回到案件之中,我看了判決書,問了他幾個問題,我告訴他一審法院判的沒有問題,這時候有部分懂法律的朋友可能會考慮到法律上的“混同”,但這里側重的問題在于“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什么叫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就是這家公司的全部資金來自于唯一的出資人,也就是該公司就一個股東。我校友就是養殖公司的唯一股東,他的疑惑在于他的出資完成了,也不存在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財產人格混同等情形,為什么法院判決我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我是股東啊,有限責任。”其實,這里有個非常關鍵的公司法知識點,現在注意,看黑板!“朋友們千萬不要成為我的校友”,更高法院有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居然強加給一人公司的股東一個“強人所難”的義務:由股東證明其本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嚴格分開或者分別獨立。注意,一般情況下的有限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是由債權人來完成,但是一人公司的舉證責任倒了個過兒,由股東來舉證。說實話,這個舉證對沒有準備的人來講難于登天。

最后,我告訴校友,這個案子可以上訴,但是上訴理由不是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校友無論如何也跑不了,官司打到更高法院也沒用,但是可以從違約金等方面提起上訴(此處與本文中心主旨無關了,不再敘述)。

說在后面的話:1、專業人辦專業事,不要用自己的業余或者一知半解代替專業人員的判斷,你知道有限責任,但你不知道舉證責任,如果經濟能力可以,建議聘請法律顧問或者在簽訂合同時請律師起草或者審查;2、如果你不是馬云和許家印,本人強烈建議你多學法律的同時多了解保險,我校友養殖公司走到今天有經營不善,更有天災,不要把思維總是局限在給車買保險,給人買保險,現在保險公司有很多家庭或者企業的財產保險產品,比如家庭火災煤氣保險、廠房倉庫的保險、農作物牲畜的保險等等,這些保險確實可以“保險”;3、盡可能的不要設立一人公司!包括剛剛的案例,其實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的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就是“無限責任”。但有的朋友就是不喜歡多個人一起設立公司,擔心人多心不齊,擔心喪失公司控制權,我就想設立一人公司,那有沒有什么好辦法避免“無限責任”這個問題呢?現在我可以悄悄告訴你一個價值千金都不為過的主意,真的價值千金:你的公司成立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提交的由專業會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財務報表的資料,即可以證明公司具有獨立完整的財務制度(其實這也是一人公司的法定義務,詳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