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37天后,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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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那么,被刑事拘留37天后,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
網友咨詢:我朋友當時被捕37天后檢察院不批捕就批監(jiān)視居住,我朋友監(jiān)視居住已經期滿六個月過5天了,還沒收到通知,想了解被刑事拘留37天后,公安機關會如何處理?
北京道生律師事務所周密律師解答: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如果是在刑事拘留期滿后經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周密律師解析: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北京道生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辦人,曾就職于北京市的檢察機關、現為CCTV-12頻道《法律講堂》節(jié)目主講人、央視社會與法頻道新媒體欄目答疑律師、西城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專家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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