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離婚法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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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如下:
1、男女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若是對方出軌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的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后過錯方分財產的方式: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并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財產分割新規定2023
2023最新版婚姻法財產分割
1.財產范圍
即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①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②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和即將廢止的現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兩塊內容。
2.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關于婚姻法的新規《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婚姻財產事項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財產
離婚的,財產可以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能夠進行協商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自分得的份額;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會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再結合夫妻之間的情況進行分割,確定各自分得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之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怎樣分割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隨著《 民法典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 婚姻法 》將被廢止。 一、 離婚財產分割 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之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 房屋所有權 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更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 撫養 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關于 離婚財產分割 的規定上文已經詳細說明,在夫妻雙方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應當服從法院審判人員的分配,若是對相關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再次提出 訴訟 請求。當然在 離婚財產分配 時,雙方更好以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善始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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