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部分勞務可以分包給他人。如果存在利益沖突,可能會發生糾紛。糾紛需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沒有,可以通過法律解決。那么,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預防呢?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勞務合同糾紛的經驗,并從法院審理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原因:

1.因資格問題引起的糾紛。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引起的糾紛。

3.因分包而引起的糾紛。

預防:

(一) 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

(二) 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性工程分包合同。

(一) 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性工程再分包合同。

《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與勘察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設計師。施工承包商訂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一個承包人應當完成的建設工程支付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商或勘察。設計。經業主同意,施工承包人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提交第三方完成。第三方應與總承包商或勘察部門一起完成其工作成果。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所有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方,也不得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所有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嚴禁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其承包的工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徐寶同律認為,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性工程再分包合同。這類合同將被視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法院將沒收工程分包企業因這種行為獲得的利潤,或者由建設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處罰。

在工程建設中,工程分包合同和勞動分包合同之間的爭議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準確把握兩者的性質和特點,簽訂符合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就能有效防止糾紛的發生,促進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