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適用的幾個要點2
1、累犯是否適用緩刑?答案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有前科是否適用緩刑?答案是刑法沒有明文禁止適用。
緩刑的禁止性條件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適用,主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就已經具備了判處緩刑的前提條件。有前科的直接影響是量刑時要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并不一定禁止適用緩刑。
3、緩刑期滿后,五年之內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答案上不構成。
根據兩高2023年1月17日對各省高院省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批復,上述情況,因前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65條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要件,故不應當認定為累犯。但是可以作為對新罪刑罰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4、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的,是否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答案上不可撤銷。
根據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從文義上看,“犯罪分子”和“在緩刑考驗期內”是相對應的,考驗期滿后,就再無“犯罪分子”的說法;從罪刑法定的原則上看,第77條第2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已經明確了撤銷緩刑的情節,均需在緩刑考驗期內,在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可撤銷的情況下,應當推定為不可撤銷。綜上,關于刑法第77條的理解,從條文本身、基本操作還是有利于被告人解釋的角度來看,不可撤銷更為準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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