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2年后再執行?其實你理解錯了

說起古代刑罰,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基本上每個人都能舉出兩三個來,比如我們熟悉的宮刑、刖刑等等。古代的刑法相對來說都比較殘忍,嚴重損害了犯人應有的權益,不像現在一樣,基本上都是坐牢,叛個有期或者是無期,嚴重者則會判處死刑。

但就死刑來說,古代時期的死刑相對于現在來說就顯得很殘忍了,雖然行刑后的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過程卻大不一樣。而古代的死刑大致來說有斬首、絞刑、凌遲等,基本上都是比較殘忍的。而現在的死刑,基本上都是槍斃,或者是注射。

可我們在看到犯人被判處死刑的時候,卻往往會出現一種“死刑緩期兩年”的判處方式,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從字面上來理解,所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說本來要執行死刑的,但是現在不執行,而是要緩期兩年再執行。看到這里,也許你會問了:“這遲早都是要執行死刑的,現在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有啥區別?”

實際上,還真是有很大區別的!而且很可能你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理解還是錯誤的,這是怎么回事呢?這就得說一下這一刑法的主要特點了!

所謂的死緩,就是在死刑緩期結束后,不再執行死刑。而是按照罪犯所犯案情的輕重來減輕刑罰,有的會減為無期徒刑,有的會減為有期徒刑。但這也不是絕對,這種政策只限于那些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的犯人。對于那種屢教不改,而且在死緩期間還犯了重大罪行的犯人,最終還是會執行死刑。也就是說,一旦被判了死緩,在緩期結束后,還是有希望活下來的。

除了死緩,現在的法律也不會輕易給罪犯判處死刑,比如未滿18周歲的公民,還有懷孕的婦女,這些都會被排除在死刑之列。而且,現在執行死刑多數都會采用注射執行。這樣一來不但能減少恐怖的場面,同時也能減輕犯人的痛苦。對此大家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