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底了,袁Sir注意到最近又出了很多農民工兄弟討薪的新聞,甚至一些農民工兄弟討薪不成選擇了爬吊機輕生。之前我也寫了一些關于農民工話題的文章,今天想總結歸納,讓農民工兄弟知道這些法律知識,避免被欠薪時走極端,懂得走法律途徑合法要債!

一、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發放,不能每月只發生活費,年底再統一結算

不能以有約定為理由就將工資無限制拖后,畢竟很多時候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處于弱勢地位,為了能干活不懂法,只能按照老板規定來遵守。這對農民工來說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可以協商具體多少號發工資,但是不能超過一個月。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益,各地方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為了保障最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兄弟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資嚴禁發給包工頭,施工單位應當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要發放到本人手中,工頭拖欠工資的可以找施工單位要。

根據以下規定,哪怕包工頭跑路了,完全可以找到工地的總包單位,要求他給付該給的工資,畢竟總承包單位負總責。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四、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貨物抵賬。

強調了發工資的貨幣原則,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實物抵扣等套路欺騙農民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五、拖欠農民工工資構成犯罪的,最高可判7年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應條文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也就是為什么說,有時候舉報或者投訴相對其他途徑來說效率更高的原因。

六、如有以上違法行為,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或者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12333是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農民工兄弟碰到欠薪等情況可以撥打這個熱線投訴,如果效果不好,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現場投訴,或者到工地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按照他們的要求提請仲裁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我是袁Sir,每日堅持碼字,只為分享我的法律知識,大家如有其他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