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定理由如何離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破碎的婚姻往往不具備上述法定離婚情形,例如婚內出軌、一夜情、嫖娼等,雖然不符合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法定離婚條件,但是著實傷害夫妻感情,出于種種原因考慮,有的受害人愿意早日結束這樣的婚姻,以避免對自己和家人更深、更重的傷害。在不具備法律規定離婚條件時,感情確已破裂,想順利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注重離婚的目的性。簡單說就是離婚,不要把離婚或不離婚作為報復對方的一種手段,這樣會陷入無休止的感情糾結中,冤冤相報何時了,甚至難以自拔,更影響自己以后重新組建家庭。
二、深刻認識到法律或法院對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態度,即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一般難以被判決離婚,但是不等于不能離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是可以離婚的。所以注重調解,不要借調解出怨氣,盡快調解離婚。
三、如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內不允許再提起離婚訴訟,半年后重新起訴離婚,一定要搜集證據,坐實離婚的理由。
四、注意成本和效益結合。明知第一次離婚被判決不離的概率很高,就盡量不要把有爭議的財產列進去,這樣減少交納訴訟費的壓力,如無證房產、債權債務等,列入的財產越多,交納的訴訟費越高,如果第一次離婚沒有把握,應盡量減少訴訟費、律師費的損失。
五、注意在訴訟、協商過程中搜集對方同意離婚或認可感情破裂的證據。雖然訴訟時沒有法定理由,但是對方的答辯意見、調解方案有時能體現出或證明感情的確破裂,會使案情峰回路轉。
總之,婚姻是因感情而起,客觀冷靜的處理離婚的確是一般人難以做到,每個婚姻各有不同,并非一概而論的選擇離婚,離婚結婚均應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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