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定金”與“訂金”是生活中常見的兩個名詞,很多人分不清楚。雖一字之差,它們之間的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那么這兩個詞匯有何區別,又分別適用哪些場景?3月24日,大河網記者聯系到鄭州中院的呂法官來給大家解答。

案例:“訂金”變“定金”被套路的蔡花美能勝訴嗎?

蔡花美在商場逛時,路過自己很喜歡的一個品牌的化妝品店,店內掛了一幅他們即將上市的一款新品補水液的宣傳海報,海報稱這款新品補水液不僅有補水的效果,同時還有很好的美白效果,單瓶預售價600元。

蔡花美看到海報心就已經不屬于自己了。在咨詢導購后得知,這款新品預購的人很多,如果現在不預約,第一批到貨大概率買不到。于是蔡花美也打算購買一瓶先試試,并做了預購登記,繳納了200元的“訂金”,導購給打了一個“定金”收據,并在收款人處簽了自己名字,加蓋了店面印章。

按約定一周后蔡花美來到該化妝品店選購預約的新品,使用后覺得沒有想象中的效果那么好,就決定先不買了,結果導購卻說:“蔡女士!您已經交定金了,不買的話定金退不了!”蔡花美拿出收據仔細一看,發現該收據是制式的,“定金”和“訂金”需要勾選,而自己手里拿的和導購存根上邊都沒有勾選。

蔡花美心頭一喜,“哪有寫是定金呀!我們當時說的是言字旁的‘訂’吧?你趕緊給我退了。”導購說,“我們約定的是寶蓋頭‘定’不是言字旁的!”兩人爭執不下,多番爭論后蔡花美沒有糾纏,沒有拿到“訂金”就離開該店,在離開時甩了一句“我會投訴你們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訂金”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

在“定金”和“訂金”約定不明確時所繳納款項該做何定性?導購和蔡花美誰的說法具有法律依據?呂法官就“定金”和“訂金”進行解釋,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規則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在給付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還的;如是因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應雙倍返還已收定金。(定金罰則的實現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損失的責任就不予承擔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償付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是可以主張超出定金部分損害賠償的。)

定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視為預付款);(2)定金約定的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頭約定則無效);(3)定金是實踐合同,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如果沒有交付,則視為沒有約定定金);(4)定金約定必須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則視為沒有約定)。

從對“定金”的解析可以看出,本案例中蔡花美與化妝品店簽訂的所謂“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在化妝品店開具的收據中“定金”與“訂金”是選擇項,而在其雙方簽訂時并未明確勾選,即“定金”約定不明確,可視為沒有約定,所以蔡花美已交付的200元不應適用定金罰則,可主張退回。

假設,在化妝品店導購開收據時已勾選“定金”,則應適用定金罰則,但注意一點,本案例中的合同標的為600元,而蔡花美給化妝品店實際支付了200元,按照定金最高限額的規定,其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即本案定金為120元,在明確約定定金的情況下蔡花美是可以要回80元的。

二、訂金

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注意:這里不要誤解,訂金可以全額主張,不代表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承擔損害賠償;反之,支付訂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

哪些情況下用“定金”,哪些用“訂金”?

?適用定金

采取書面的形式,即應該有書面形式的能明確其定金性質的憑證存在。

定金罰則不能與違約金并處, 但適用定金罰則后, 不能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 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即可與損害賠償金并用。

適用定金罰則后, 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自然解除。但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關系, 愿意繼續履行的仍可以繼續履行。

?適用訂金

盡量采用書面形式。為了交易安全, 交付該款項的一方也應要求收受方出示書面的收款證明, 以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大額合同中應盡量避免口頭形式約定訂金

數額不易過大。交付訂金方的責任事實上是重于收受訂金方, 從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 交付訂金數額不易過大。

實際交付不宜過早。雖然訂金可自由約定實際交付期限, 但從制約合同當事人妥善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 一方交付訂金不宜先于合同訂立前。比較保險的方法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或訂立后實際履行完畢之前交付。

關于“定金”,《民法典》里是這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