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細則》的內容有: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