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匯入及結匯,《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規定: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或經外匯局批準留存境外。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入賬經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相關規定核準,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方式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外匯登記等業務,應按相關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外匯指定銀行應將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信息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反饋。境內機構違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