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碰到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咨詢或訴求,以期提前終止雙方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那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呢?

這里要指出的是,合同解除是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無效或可撤銷,那就可直接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而不適用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按照法律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可主張解除合同。本期先介紹前兩種情況,第三種情況下期再介紹。

(一)協商解除

這個比較好理解,合同本來就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雙方可以合意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合意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貫穿整個合同的始終,雙方可在任何階段協商解除合同。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可進一步分為約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權

事先約定在某種情況下,一方或雙方擁有解除權,即可據此提出解除合同。

如,合同約定,賣方延遲交貨達7天則買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一般是強勢一方會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或是較有法律意識的一方會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而弱勢的一方或是較欠缺法律意識的一方不大會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常會出現一邊倒的傾向。

2.約定解除條件

事先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合同失去效力。

如,合同約定,收購協議未被收購方有權機關批準則合同失效。

同上,實踐中,一般是強勢一方會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或是較有法律意識的一方會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而弱勢的一方或是較欠缺法律意識的一方不大會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

可能看起來約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條件比較類似,實際上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約定解除條件在條件成就時合同即終止。

而約定解除權,擁有解除權的一方既可行使解除權,也可不行使解除權,即合同不當然終止。另外,約定解除權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通知程序,可能還會存在確認解除合同之訴等等,相關內容將在該系列后續文章中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