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反相應交通規章導致的問題發生情況更多的是屬于車輛違章帶來的問題,甚至車輛違章以及疏忽有可能有可能帶來一連串的其他問題,那么違章停車被撞誰的責任?

網友咨詢:違章停車該怎么界定?撞上違章車輛,自己該承擔責任嗎?

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孫偉律師解答:

路邊違法停車被撞可能也要承擔責任路邊停著的車被撞,雙方又協商不下,責任認定一般按照以下情節區分:被撞車輛在泊車位內正常停放,無需承擔責任;如被撞車輛因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臨時停放在泊車位以外的地方,在來車方向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被撞車輛也無需承擔責任;如在泊車位外無正當理由違規停放,而且在來車方向又無警示標志,被撞方需承擔次要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被撞車輛有違法違規的地方,而且也有證據證明的,即使肇事車輛逃逸,被撞車輛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在確定好責任問題后就是索賠的問題。肇事司機如與肇事車輛所有人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屬于肇事機動車一方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肇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應由交警定責。

孫偉律師解析:

違章停車,是指車輛停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前,曾在人民法院工作數年,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熟練掌握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流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恪盡職守、敬業奉獻,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