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勞動合同無效?

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期內“不得結婚、不得生育”的約定有效嗎?

解答:林女士大學畢業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簽訂一份為期 5 年的勞動合同,其中有一條約定,她在合同期內不得生育,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當時林女士求職心切,雖然心里不滿意,可還是在合同上簽字了。后來她在合同期內懷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違反勞動合同為由將其辭退。

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無效,《勞動法》第 18 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該公司限制林女士 5 年內不得生育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所以是無效的,對合同雙方均沒有約束力,所以該公司不能以其違反此條約定為由將其辭退。

此外,有的單位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這也是無效的條款。

三、與《合同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認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解答:根據《合同法》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認定為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并非直接認定為無效,而《勞動合同法》則認定無效。

可見《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合同無效的認定情形,更切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四、勞動合同無效后,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嗎?

解答:對于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被認定以后的處理,《勞動法》并沒有進一步做出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則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五、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

解答:所謂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確認。此前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交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而對于雙方無爭議的無效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必須由上述機關進行確認,《勞動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