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違法怎么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很多被征收人有這樣的疑惑,確認了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以后我們下一步應該怎么走?是應該行政補償還是行政賠償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揚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史西寧律師就來就這個問題跟大家探討一下。
史律師解讀
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違法強拆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但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強拆行為依然是屢禁不止。這是為什么呢?通常情況下,征收方都希望用更少的征收補償款從被征收手里拿到房屋和土地,但是這必然導致被征收人的不滿意,于是為了盡快推進整個項目的進程,征收方會進行違法強制拆除。
接下來我們從一個河南省高院審理的案件中來跟大家結合實際案件說一說。
張某擁有河南某地的一處合法經營房屋,2023,當地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張某的房子位于征收范圍之內,期間征收補償工作人員未能與張某就房屋補償達成一致意見,2023年1月,張某兩間房屋被征收方強制拆除,張某將拆遷方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其強拆行為違法,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求,判決拆遷方強制拆遷行為違法。
在拿到政府行政違法的判決后,申請進行賠償,但征收方還是認為應當按照征收進行補償,于是最后雙方再次對簿公堂,最終以法院判賠告終。
史律師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拆遷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拿到行政違法的判決申請國家賠償的朋友可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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