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被執行的當事人沒有配合工作人員,還采取各種行為阻礙執行職務,這在法律中是不允許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那么,阻礙執行職務如何認定?阻礙執行職務如何處罰?阻礙執行職務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是什么?

阻礙執行職務如何認定?

阻礙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征(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3、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阻礙執行職務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一)阻礙執行職務的相關處罰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五日,可并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阻礙執行職務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是什么?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給予治安處罰,叫阻礙執行職務,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構成犯罪,叫妨礙公務罪。阻礙執行職務罪屬一般治安案件,在處罰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處罰就是拘留幾天,阻礙公安執法多加幾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而妨害公務罪屬于刑事犯罪,處罰比較嚴重,二者侵害的主體造成的后果無區別。